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流程
一、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后,申请人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简称“技术机构”)提交型式评价技术资料(审报时需按要求附件上传相关技术资料)。技术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型式审查,通过行政许可系统平台反馈审查意见,并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
1.样机照片(包含铭牌照片);
2.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3.总装图、电路图和关键零部件图(含关键零部件清单);
4.使用说明书;
5.制造单位或者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为有效的试验报告);
6.防爆合格证(对于需在爆炸性环境中进行试验的);
7.软件测评报告(政府计量部门有要求的,需要提供授权机构出具的软件测评报告);
二、申请人在接到资料审查通过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
三、型式评价时间一般为3个月,具有稳定性试验的适当延长。
四、型式评价完成后,技术机构负责“山东行政许可审查管理系统”的填报,以及“型式评价报告”(二份)、“型式评价注册表”(二份)、报送各地市局行政许可管理部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型式评价报告的领取请与各地市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联系。
五、型式评价结束后,申请单位到业务大厅领取样机。超过六个月未领取的样机按无主认领处理。
六、型式评价不合格需要重新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申请。
办理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28号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2号行政楼1楼2116室业务管理部
联系电话:0531-82966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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